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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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1:20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文华 实习生龙妍洁妮)日前,我省出台《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国有产权交易的原则、程序、中介机构的委托等进行了严格界定,为我省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意见》明确规定了我省国有资产交易的四个原则。一是进场交易原则,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进入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国有资产产权场外交易行为。二是公平交易原则,要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规范运作。三是保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四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倘若发现有应该进场院交易而不进场院交易的,将被视为无效交易,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次出台的《意见》更加重视对交易行为的审批工作。《意见》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致使国有产权(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子公司涉及政府社会管理事项的,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审批。没有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由其产权单位初审,并报省国资委审批;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企由企业直接报省国资委审批。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必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方可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