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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从行政“弹性”中寻找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0:09 人民网

  梁守泰

  据《中国税务报》消息:从今年5月8日开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国税局对纳税人的涉税申请,一改以往先调查后办理的做法,一律实行先办理后调查的审批模式,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过去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最少需要30天,现在仅用12分钟就办妥了。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原来也需要很长时间,如今若资料齐全,片刻工夫就办好了。压缩审批时间和先办后查之举,受到纳税人的广泛好评。

  通常,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为纳税人和广大公民办理审批手续或其他事项,在时间上做出了期限规定,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必须在30日内完成。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限的“弹性”限度内办理完毕,就属“合法行政”。

  然而,在竭力倡导执法为民的今天,根据依法行政的高效便民要求,政府部门不能仅仅满足于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服务,而应千方百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那么,如何从法定期限的“弹性”中提高服务的效率,理应成为政府执法部门充分考虑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为民办事的期限,是出于操作上的复杂性和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考虑,便于实际操作和灵活运用,绝非只有到了最后期限才可以完成行政审批项目。因此,从期限的“弹性”中提高效率就至少有两条途径:一是实行快速便捷的服务,在时间上尽量提前,避免因审批迟缓影响纳税人和其他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二是在“弹性”限度内采取务实灵活的服务方式,把方便送给百姓,把麻烦留给自己,像卧龙区国税局的“先办后查”,就是一个有益的值得肯定的尝试。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现在有些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从法定期限的“弹性”中寻找效率不以为然,无动于衷。有的办理审批手续拖拉推诿,不到期限的最后一天不“交工”。更有甚者,把法定期限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不请客不办事,或者发生其他不廉行为,而不惜超过期限。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因为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向民众和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是其自身的职责和义务,丝毫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压缩审批时间和实行先办后查无疑会给百姓带来方便,但也可能给极少数人造成钻空子的机会。这就要求我们,在从期限的“弹性”中寻找效率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事前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上门服务、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纳税人和广大公民熟悉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自觉守法经营,不钻空子;另一方面,要以对国家和民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事后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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