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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立法尚需制度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0:58 新京报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事情经媒体报道之后,社会各界好评如潮。这几天的《新京报》接连发表社论,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的各种优势,充分肯定了这一尝试。6月16日的社论甚至认为,律师参与立法是律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

  然而,对于律师立法我们还需理性看待,应充分估计其中的难度。

  首先就是立法成本问题。立法作为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较高,需要多方面调查情况、征求意见的活动,往往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支出。而由原本承担具体经济利益的律师立法起草,庞大的工作量肯定会耽误律师的经济效益。因此,其中的费用到底如何支付?

  其次,究竟由谁负责选择律师?到底什么样的律师才可承担、接纳立法任务?在现今律师竞争相当激烈,一些律师存在品德和人格问题的社会背景下,这些因素不可能不做认真的考虑。

  最后,地方人大和其他政府部门究竟应该如何对待这些由律师起草的法?那些专家论证会的权威性到底有多大?也是其中较为复杂、需要界定的问题。据报道,当年重庆市的律师经过了大半年的时间起草草案,然而专家论证会的个别专家几乎是只用了半天时间来阅读就提出了修改意见,最终律师的立法内容被做了根本性的修改。

  显然,要想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最为根本的就是出台一个原则和具体细节的制度性规范。然而,笔者注意到,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律师立法方面依然还是一个空白:尽管也有《律师法》,但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律师法》并没有在主观和客观上为中国律师拓展发展空间。对此,中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曾经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畅通,而这一制度的确立便寄望于《律师法》的修改,从法律上确立一种有利于律师参政议政的制度。

  阮占江(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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