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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进小区严禁预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1:06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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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蔡义鸿报道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昨天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要求,停车管理单位应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同时,要保证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办法》规定,对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办法》明确,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于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原作者:来 源: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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