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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垮塌争议呼唤独立的事故调查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1:09 新京报

  据报道,辽河大桥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指挥部近日认定,6月10日辽宁省盘锦市305国道田庄台辽河大桥垮塌事件是一起桥板脱落、没有人员死亡的意外事故。但当地群众对桥板脱落属“意外事故”的认定却议论纷纷。

  他们说,这座大桥早就是座险桥,但一直未得到有效整改,且来往超载车辆只要缴罚款,就畅通无阻,垮塌是迟早的事儿。有人这样评论:“田庄台大桥垮塌不是意外,‘零死亡’的结果才是意外!”看来事故调查处理指挥部的结论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那么,所谓的“意外”似乎只是出乎某些官员的意料,而在当地老百姓的眼里,大桥垮塌是迟早的事儿。

  调查结论关乎有关官员今后的仕途和命运,因此“意外事故”和“意料内事故”显然有着重要的区别,笔者并不想在此谈论。然而有一个问题却是要关注的,那就是如何保证调查结论不出“意外”?调查组如何来组成,有哪些人来组成,由谁来确定调查结论的问题?是完全的政府职能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还是要吸收有关联的群众参与,抑或是由各方面的人士来组成一个多方面参与的独立的事故调查组?所有这些,都关系到调查工作是否客观公正,调查结论是否科学。

  过去发生事故,我们更多的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哪个部门分管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事实证明,由于职能部门和相关企业、组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及和事故发生之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的调查很难做到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也无法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与正确。近一个时期披露的一系列煤矿事故瞒报事件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有关官员也直言,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官员为逃避或减轻行政责任是一系列煤矿事故瞒报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笔者以为,到了建立事故独立调查机制的时候了,否则就难以避免在老百姓意料之中而出乎官员“意外”的事故调查结论的出现,以及事故瞒报事件发生。要建立事故独立调查机制,笔者建议:第一,调查组的组成要广泛,既要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要有与事件有关联的群众,更不能缺少专业的专家。因为事故的调查本身实际上也是一定意义上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不能缺席。

  其次,要保证调查组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事故独立调查机制,显然其要点在于独立,避免人为的干扰和政府的干预。因此,由必要赋予调查组一定的“特权”。第三,也到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注事故调查的时候了。其实,事故的调查也是对政府工作最好的考察和监督方式之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监督、指导调查组的工作,排除各种干扰和干预,成为独立的调查组的坚强后盾。至于调查结论,调查组应该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员报告和说明。

  孙建(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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