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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争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2:3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正方

  避免恶性循环

  诉前考察避免了“偶犯—被社会抛弃—绝望成累犯”的恶性循环,是挽救有罪错少年的好举措。笔者认为,求真务实是诉前考察的前提和关键,既要了解掌握他们的犯罪原因、动机和成长过程,又要进行法制教育、思想辅导,切莫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这样才能达到挽救有罪错少年的目的。

  江苏建湖县高作供电所 陈俊刚

  防止交叉感染

  青少年犯罪,一般出于无知。“刑事污点”对他们回归社会及预防在管教期间被“交叉感染”都极为不利。因此,对他们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很有必要,“诉前考察”值得尝试。

  江西婺源县检察院 王慈生

  体现了人性化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光是处以监禁,不利于他们成长。未成年人的思想还不成熟,在人生起步时一冲动,就跌了大跟头,对于他们,还应当伸手扶一把,给予改正机会,而不是一锤定音,打入“另类”。

  南京 马以斌

  少年可塑性强

  实行诉前考察很有用,有罪错的少年处于人生可塑性很强的阶段,一不小心走错了路,陷入沼泽,大都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愿望,并且痛改的决心很大,对所犯之罪后悔莫及。这项措施可以让犯罪青少年不再顶着“帽子”、带着包袱做人,体现了社会和国家对他们的宽容和关爱。

  山东高密夏庄一中 徐基仁

  反方

  防止出现伪装

  犯了罪错的青少年只要在3个月中表现良好,就可以免于起诉。这无疑给一些善于伪装和流“鳄鱼眼泪”的罪错犯有机可乘。要知道,做到3个月内表现良好并不是什么难事,这很容易让一些动机不良者逃脱法律的惩罚。给犯罪错的青少年重新做人的机会很有必要,但不能给他们钻空子的机会。

  福建沙县 乐德声

  假象难以识别

  对犯罪错的青少年实行非监禁化处置和进行3个月诉前考察,这样做是人情因素大于法治因素。其中的一个难点是改错态度难以识别。如果在考察期内表现积极,而时限一过,继续为非作歹,反而会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因此,免诉制度当慎行。

  江苏扬州市 马德祥

  法律根据不足

  不管什么人犯了罪,都必须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罪犯也是这样。基层司法机关,只有认真遵守法律的权力,没有随意改变法律的权力。少年罪错犯免诉制度于法无据,随意滥用,必然会丧失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不仅不利于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少年罪错犯的改造,还会为某些徇私枉法的人提供机会和借口。

  山东烟台市莱山区 徐贵

  合理但不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条基本原则,少年罪错犯免诉制度恰恰违反这一原则。推而广之,免诉制度是给予犯罪青少年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么其他特殊情况,比如一些企业家、科学家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犯了罪,是否也应当网开一面?显然不可能。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少年罪错犯免诉制度合理但不合法。

  浙江东阳市委 马之江

  《华东新闻》 (2004年06月1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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