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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首次查处商业贿赂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3:02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广东河源6月16日电 记者潘小平、通讯员张建安报道:记者从广东河源市工商局获悉,内蒙古临河市某商贸公司员工陆某在广东河源市促销书籍时,向有关当事人支付了9000元回扣,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定为典型的商业贿赂案,日前受到河源市工商部门的查处。这是河源市查处的首例商业贿赂案。

  今年3月21日,河源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某住所进行检查,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而立案调查。经查,内蒙古临河市某商贸公司员工陆某,受其公司委派,于今年3月份到河源销售《英汉××辞典》、《最新中学生××作文通典》、《学生××作文通典》、《智趣学生××成语卡通辞典》、《英××语辞典》5种书籍。经过公司批准,陆某在市区的各中、小学校推销书籍时,私下与学校老师商定,只要以35元/本(册)的价格销售给学生,就按购书数量的10元/本(册)回扣给学校老师。至3月21日案发时止,陆某已通过上述手段销售书籍900本(册),销售金额3.15万元,暗中支付了现金9000元回扣款给老师,所支付的回扣款额均没有如实入账。

  河源市工商局调查审理认为,陆某采取账外暗中支付现金的手段来推销商品的行为,破坏了商品购销经营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的规定,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河源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账外回扣就是行贿()

  河源市工商局查处的这起商业贿赂案,是一起利用账外暗中给回扣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业内人士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所支付的款项应定性为回扣、折扣还是佣金。回扣、折扣和佣金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有关法规条文显示,折扣是经营者以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只给予交易的相对人而不是其他经办人,对买方来说折扣实际是自己省下的商品价款,对卖方而言是营业收入的减少。佣金是经营者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收受佣金者不同于买卖双方,有着独立的地位,又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回扣则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业内人士说,只要经营者没有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账册上如实记录,都构成回扣的违法行为。本案上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贿赂对购销商品有直接影响的学校老师,所支付的款项并没有如实记账,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华南新闻》 (2004年06月1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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