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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大头”前夫追打“孽债”官司(今日我独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3:43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日独家采写记者 施广权 姜振军

  对于盐城某农场劳教所副中队长李海林来说,去年他经历了一个灰暗的日子。南京大学医学院DNA指纹实验室一纸亲子鉴定书,断绝了他和相处16年的儿子亲生父子关系。感觉受到欺骗的他一怒之下将前妻宋丽丽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离婚前后对孩子付出的抚育费。然而近日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又给了这位不幸的“父亲”当头一击:他的上诉被驳回。

  传言:妻子和领导有暧昧关系

  据李海林介绍,他在1986年经宋丽丽的老师介绍和宋丽丽谈起恋爱。宋丽丽当时在农场一家机械厂工作,他则在常州武警部队服役,所以两人很少在一起。1988年2月12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不久,李海林返回部队,同年11月1日,宋丽丽在医院产下一子,取名李亮。因为夫妻两地分居,李海林十分想念妻子和儿子,1991年他终于如愿以偿转业到目前这个农场劳教所工作,一家人终于得以团聚。然而回来工作后不久,李海林便听到外面传言妻子和单位一位副所长丁小雨有暧昧关系,刚开始他没有往心里想,随着时间的推移,外面的议论越传越玄,甚至有人说李亮不是李海林亲生,而是丁副所长生的。

  婚变:协议离婚承担抚育费

  到农场劳教所的工作时间久了,李海林终于了解到妻子宋丽丽和丁小雨副所长非同一般的关系了。原来,宋丽丽在与他谈恋爱之前,就和丁小雨有过一段恋爱史。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丁小雨和该农场书记的女儿谈起恋爱,并结了婚。尽管丁已为人夫,但宋、丁两人一直没有中断交往。宋丽丽有妇科病,经常搭丁副所长的车去外面看病,外人的风言风语让李海林难以接受,他经常劝说宋丽丽不要和丁再有来往,但一提这个问题,宋丽丽便和他吵得不可开交,两人终于觉得没有必要再生活在一起,于1999年12月21日自愿协议离婚。儿子李亮随李海林生活到2000年6月,其抚育费用均由李海林承担。因为李要再婚,所以从2000年7月,儿子变更抚育关系随宋丽丽生活,李海林每月支付抚育费320元至2003年6月底。

  泄密: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2000年6月,宋丽丽再次到常州看妇科病,住在李海林嫂子家里(当时李海林的兄嫂已离婚)。宋丽丽对李海林的嫂子讲:“李亮其实不是李海林亲生的,而是劳教所副所长丁小雨的孩子。”宋丽丽回去后,嫂子便将这个“秘密”告诉了李海林的哥哥,哥哥又告诉了弟弟。2003年7月5日,李海林带着儿子李亮到南京大学医学院DNA指纹实验室进行了父权鉴定,后该实验室出具了亲子鉴定书,结论是:可以否认李海林是李亮的生父。得知生活在一起十几年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李海林愤怒了,他和哥哥拿此鉴定书与宋丽丽交涉,宋丽丽写下了“李亮从2003年7月以后,李海林不付抚养费,由丁小雨承担”的字条。2003年8月29日,宋丽丽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海林和李亮有无亲生关系进行DNA分析,该所作出物证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李海林和李亮之间不存在生物学父权关系。二次鉴定结论再次激起李海林的内心波澜。感到受骗深重的李海林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以李亮与其无亲生关系为由于2003年8月10日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丽丽、丁小雨返还抚育费、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判决:不支持返还离婚前抚育费

  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亮非李海林与被告宋丽丽的婚生儿子,其中宋丽丽隐瞒真情,而李海林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儿子,这给李海林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是十分明显的。法院根据事实作出判决:一、宋丽丽返还李海林抚育费15360元。二、宋丽丽赔偿李海林精神损害费10000元。三、驳回李海林要求丁小雨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海林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一审法院应推定丁小雨是李亮的生父,判决丁小雨承担民事责任。2.一审法院认为宋丽丽全部返还离婚前的抚育费,会给宋丽丽及其子生活带来困难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应判决宋丽丽全部返还离婚前的李海林付出的抚育费。二审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李海林以宋丽丽写的字条为由,要求推定丁小雨是李亮的生父,并要求丁小雨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李海林和宋丽丽离婚后李亮的抚育费已判决宋丽丽全部返还。根据宋丽丽及其子目前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对离婚前的抚育费判决不予返还是正确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终审判决,李海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亲情

  江苏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的陈劲松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其中的亲子鉴定是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亲子鉴定需求量迅速攀升,与目前社会中婚姻关系的脆弱和非婚生子女情况的频繁出现有密切关系,这种怀疑与最终的鉴定结果之间的差异,暴露出目前家庭中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按照法律规定,做亲子鉴定应该得到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三方面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赞同,就应该认定此证据无效,否则对对方很是不公的。

  对于孩子李亮的“归属”,陈律师表示,如果第三者(丁小雨)愿意去做亲子鉴定,而且结果是大家所“预料”的那样,那么丁小雨就有义务承担李亮的抚育费,今后的生活也应由丁小雨照料,这是他法定的义务。如果结果“出乎意料”,孩子的父亲“无从考证”的话,那么孩子今后的抚养就由他的母亲宋丽丽法定承担。至于丁小雨的责任问题,陈律师认为,他是有家庭的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又是李亮的父亲,从法律上讲,他已经破坏了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宋丽丽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他承担相关责任,不过,其中的证据相当重要,而且很难收集。

  盐城市心理咨询中心的乐守江医生认为,婚姻动摇的原因大多始于婚内的缺陷,但既然双方都经过了风风雨雨是是非非走到了一起,就应该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和亲情。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曾海林先生听完这个故事,十分惋惜地说,社会道德的异化破坏了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婚姻关系,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无辜的孩子。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17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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