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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卖空买飞镖机非法套取1.2亿 "飞镖案"疑犯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5:53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通讯员危斌申凤记者吴德群实习生邹品娥)空卖空买飞镖机,非法传销公司套取公众存款1.2亿元。昨日,罗湖区检察院对外宣布,该院依法批准逮捕了“飞镖案”中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采取售机返租固定回报的方式招揽客户

  罗湖区检察院近日受理了一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深圳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以及飞镖公司股东、总经理成某和财务总监文某等,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人员大量推销飞镖机。该公司采取售机返租固定回报的经营方式招揽客户,每台飞镖机以36000元人民币(现增为39000元)售予客户,而后与购机者签订3或4年的《飞镖机委托经营合同》,飞镖公司按月付给购机者1200元租金,合同期满则以半价(18000元)回购飞镖机,并为每台飞镖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按此标准,购机者买1台飞镖4年返租,则每年可获回报14400元,30个月收回成本,并且余利44400元,投资回报率123%,年利润率30%。

  伪造虚假合同蒙骗客户

  罗湖区检察院称,飞镖公司以销售飞镖机为名,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用投保“利润损欠险”、伪造虚假的《承包经营合同》等手段蒙骗客户,使客户在没有收到甚至从未见过飞镖机的情况下,将资金交给飞镖公司,飞镖公司至今已发展客户5145人,销售飞镖机为8354台(实际生产4871台,其余3483台均为空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388亿元人民币,而飞镖公司2003年返租经营的总收入只有16.14566万元人民币,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租金。

  罗湖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空卖空买、欺骗消费者,带有经营性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特征,符合刑法第225条第3款“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于2004年6月8日以非法经营罪迅速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席某、成某、文某。

  作者:通讯员危斌申凤 记者吴德群 实习生邹品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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