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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手续费之争还需法律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6:03 深圳商报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周四:王振宇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据称,针对深圳地区新的银行刷卡手续费实施细则已经形成,并已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同时上报的还包括对深圳商家刷卡的鼓励和奖励办法。

  从年初延续至今的银、商刷卡手续费之争会不会因此画上句号?我们不知道。但如果我们同样不知道这场争执背后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加以应对,那可能意味着多年来我们对制度的执著探讨所获成果甚少。

  仔细品味一下各方言行,也许会发现些什么。深圳的一些商家抱怨银联垄断,准备采用与单个银行合作的方式突破重围、利用刷卡与现金支付分类处理对银行施加压力。深圳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出面发言本身就意味着该地银行将共同进退,同时给商家带上了阻碍国家推广银行卡的大帽子。在两家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深圳政府的态度十分明朗:按市场规律办事,不强硬干涉;而银联则出面表态,声称自己是一个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金融服务企业,不存在垄断问题;消费者协会指出:无论孰是孰非,决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学者或陈垄断之弊,或叹法律之缺,或唤政府出面或怕政府干涉……

  如此纷乱的局面几乎让人无从下手,但我们如果弄清楚一个问题,似乎即可拨云见日:银行规定的刷卡价格是否是价格垄断?200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列举了几种具体的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该规章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作了立法规定,指出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以上就是法律依据。我们只需看看银联卡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份额、银联卡的可替代程度与新的银行卡进入该市场的难易程度,即可判断银联是否处于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拿银行刷卡手续费的定价与相关法律条文加以对比,即可得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的判断。如果银行方面不存在所谓的垄断行为,那么就让各方自由博弈去,我们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如果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国家鼓励任何组织与个人进行举报,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银商之争可能会触及我国现有制度中不完善之处,但利用现有制度完全可以解决,习惯于把问题归结于法律的缺失其实是对现实的逃避。

  作者: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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