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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6:2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 记者曲哲涵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保监会作出了答复,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在此之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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