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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东源特大交通事故案处理决定 肇事企业两老总各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3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河源市东源县2003年“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对肇事单位河源市交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两名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20万元。这是我省首次对国企老总个人实行罚款。

  2003年6月6日7时15分,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属一辆大客车从河源开往深圳,该车核定载客30人,而实际载客47人,当车行至东源县仙塘镇时翻车坠河,造成32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黄华华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国家成立了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近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追究肇事车驾驶员李招祥刑事责任(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责成监察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解聘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经理陈燕辉,并且请公安机关对其处15日以下拘留。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董事长卓少迈以及集团总经理助理、同发公司总经理张汉雄各罚款20万元。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也受到了行政降级、行政记过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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