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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肝硬化发作身亡谁赔 受害人家属怒告肇事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36 南方日报

  宋某驾驶小货车与阿全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的阿全母亲连姨受了外伤。此后不到两个月,阿全母亲肝硬化病发死亡。交通事故外伤与肝硬化病发死亡究竟有无联系?作为事故责任人一方,宋某应负何种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日前认定,宋某对连姨的外伤负50%的赔偿责任,而对其死亡则负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触发肝硬化死亡

  去年3月11日15时,阿全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母亲去集市。经过花都区杨赤线路段时,摩托车与宋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车主是陈某)发生碰撞,连姨和阿全受伤。经勘查,花都区交警部门认定阿全与宋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连姨不负事故责任。

  连姨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当地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26日,连姨外伤治疗花费1万多元。自同年3月21日上午开始,连姨出现头晕、恶心、返酸等症状,并出现频繁呕血、失血性休克等肝硬化病状。5月3日,连姨停止了呼吸。

  家属怒将肇事宋某告

  受伤前,连姨虽患肝硬化但未发作,受伤后不到两月,连姨便离开了人世。其家人将连姨死亡归结为宋某小货车肇事造成。

  宋某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已经明确,责任由双方平摊。

  宋某进一步认为,造成连姨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原有的肝硬化疾病,因此只愿意承担治外伤的50%的费用。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连姨的丈夫和7个儿女将宋某及小货车主陈某起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致死责任双方各负担10%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恰当的,各方应按照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阿全与宋某应各负造成连姨外伤事故50%的责任。

  对于连姨死亡的原因,花都法院经宋某申请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但该中心表示,由于尸体已经不存在,无法通过解剖并找出死亡原因。

  由于根据8原告与宋某提供的证据,均无法确定连姨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确定连姨对其治疗肝病及死亡的后果承担80%的责任,阿全与宋某对连姨治疗肝病及死亡的后果各承担10%的责任。

  日前,花都法院作出判决:宋某对连姨的外伤负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714元;对其死亡负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0910元;宋某赔偿阿全摩托车损失费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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