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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万工程款拖欠6年 肇庆中院执行一朝追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8:4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肇庆中院获悉:该院执行局力排异地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重重阻力,攻克一宗原由云浮中院执行,后由省高院指定肇庆中院执行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被执行人一次性筹款清偿了近700万元的债务。

  1995年6月,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下简称肇庆建筑公司)与被告云浮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建设云浮市宝林苑工程承包合同。经过3年的建设,分别于1997年3月和1998年10月,该工程两期项目已全部按计划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原告与被告及有关部门结算,总造价为28733905.15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9898943.2元,尚欠800多万元。按照合同规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否则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多年来不断要求被告付款而得不到兑现。原告于2000年10月向云浮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443745.77元。2001年11月,云浮中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和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云浮中院经过多方努力,已执行了323万元,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余款一直得不到执行。

  该案的承建商因为长期收不回工程款,以至长期拖欠工人的工资,一些工人多次到云浮市政府上访投诉。云浮市委、市政府曾指示被执行方尽快筹款还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云浮市委、市政府还出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最后协议商定该债务转由云浮市中国旅行社接收融资还债。协议签订后,云浮市中旅社并无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只好提请省高院调案执行。

  2003年12月,省高院作出裁定,指定云浮中院将该案移交肇庆中院执行。肇庆中院于2004年2月立案后,立即安排该院执行二庭具体负责该案的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及时报请执行一庭作出裁定,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人,同时,向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云浮市中旅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天内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置之不理。肇庆中院便采取强制措施,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所属企业——云浮市宝林苑度假村的用地及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并到处托人求情,同时,还有人打电话威胁承办法官。2004年4月,肇庆中院公开摇珠评估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财产——宝林苑度假村,并拟对该财产进行委托拍卖。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协调下,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170万元利息,双方于2004年5月10日正式达成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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