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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修宪利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03 贵州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现行宪法施行以来的第四个修正案,它将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以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宪法进行调整的制度性问题写入宪法,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根本法。这次修宪,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深厚的实践基础、广泛的群众基础,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这次宪法修正案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宪法的权威根源于民众生活,来自于宪法对民众生活的根本关怀,产生于宪法对民众生活问题的解决过程。从宪政社会的实践来看,宪法通过建立各种政治制度,维护特定国家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形式,最终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和发展。宪法修正案突出“以人为本”,与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实现了宪法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决定着我国发展的方向、前途和命运,为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全国人民团结前进的强大动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与时俱进、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其落脚点就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必将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两个基本的战略目标。十六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五个不平衡。这说明我们党都是围绕着“人”去考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表明我们国家发展理论的新突破。将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写入宪法,意味着民主将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确定。将“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在宪法层面上最郑重的抉择,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开辟了前瞻性的广阔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在国家的根本法中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顺应民心和顺应发展的必然趋势。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产权给予切实保护,进一步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于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其确立的制约和赔偿原则,即公共权力的实施受法律的制约,以及当私有财产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遭受损失的时候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对弱势群体如城市拆迁户、被征地农民的保护。

  四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困难群体的关怀是一个服务型政府应尽的责任,将社会保障写入宪法,是具体落实“以人为本”治国理念、推进并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城乡人民后顾之忧和不断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内容。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的“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款,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着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这对各级政府提高自身素质,切实维护公民权益,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意味着对公民诉讼权利、受教育权利、自由流动权利的保障;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意味着国家机关要善待公民的权利、善待弱势群体的权利,要对公民受到宪法呵护的基本人权有一种敬畏之心。

  六是紧急状态的规定。紧急状态的规定是政府在新形势下转换角色、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在宪法中的体现。随着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变化,新出现的许多问题是以前没有遇见或少见的,诸如SARS、禽流感等,原来《戒严法》有关规定已无法适应。在这些新的突发事件来临时,不仅需要国家的强制力量以保障秩序,而且更需要政府来进行救助。这次修宪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既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适用于应对由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引起的各种紧急状态。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对于完善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裴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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