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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解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06 光明日报

  保险合同可依新标准协商变更记者 温源

  本报北京6月16日电 依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较已废止的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了较大的扩展和提高,由此造成对履行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保监会作出了《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在《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解释》出台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保单尚未到期的机动车出险后,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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