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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评:政府管理模式重大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09:51 东方网

  将在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对于控制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审批权,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运行,既要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使之高效地为人民服务,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畸大,有意无意间侵犯人民群众的权利。本着这样的立法宗旨,《行政许可法》做出了许多针对现实,切实可行的规定。

  针对目前存在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滥的情况,《行政许可法》做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从正反面两方面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做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十三条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另一方面,该法对哪些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也做了规定。根据规定,只有以下这些机关拥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一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规章,只能设立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

  从后果来看,这些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触动极大。首先,一大批行政机关将丧失原先拥有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法律对行政权做了最大限度的约束。其次,原先随意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将得到彻底的扭转。此前广泛存在着的,为方便管理动不动就设立一个许可事项的做法,将可能构成违法。

  事实上,从《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的大半年时间里,各地政府都在紧张地进行规章的清理工作,有许多现在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规定到了7月1日以后将不再生效。毫不奇怪,或多或少我们会听到一些来自各级地方政府的抱怨。例如,老的规定失效但新的规定又没有出台,可能会出现管理真空。但是,针对我国目前行政权力过大的现实,从约束政府权力,以期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出发,《行政许可法》是人民更好地享受自由和权利的福音和保障。

  在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方面,《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权”和“便民”原则。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比比皆是。长期以来,行政机关由于拥有了行政审批的权力,在办理行政许可的时候,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有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态度冷淡恶劣,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申请人要办个许可,得跑很多部门,盖很多图章。同时,一些行政机关把手中的审批权当成“发财致富”的捷径,动辄收取成百上千的费用,直接增加了申请人办事的成本。《行政许可法》有望解决这些困扰我国几十年的官僚恶习。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责任。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只管发证收钱,不管实施监督。有些被许可人就利用这点从事违法行为,对社会、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上,如果没有了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行政许可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颁发了行政许可后,加强监督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许可法》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念而产生的,那就是:行政许可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恢复,而不是行政机关给予的恩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只能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能增设条件和提高标准,申请人符合条件,就有权利获得许可,恢复其“原本就享有”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给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上一堂意义深远的法治课、权利课,将促使我国的行政管理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转变——不仅仅停留在具体的管理手段的变化上,而且将对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产生深刻影响,进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作者:选稿:上官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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