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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乞讨真的能够成为一种职业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0:40 人民网

  网友:邓清波

  《新京报》17日发表艾君先生的文章,文章认为:“职业乞丐”绝不等于“违法乞丐”。把乞讨作为一种职业也是一种权利。“职业乞丐”仅仅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它和“职业经理”、“职业律师”等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职业乞丐”需要加以限制,那么,“职业经理人”、“职业律师”是不是也需要限制?不对其他职业进行限制,独独对职业乞丐进行限制,并没有足够的道理和证据

  尽管从尊重人权的立场出发,笔者也反对设立“禁讨区”(限于文章篇幅,理由在此且不详述),但是,对于艾君先生“把乞讨作为职业也是一种权利”的观点还是有不同看法。乞讨可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是不应该成为公民的一种职业。

  显然,当公民在生活乃至生存遭遇困难的时候,应该有权通过乞讨的方式来获得社会的救助。因此,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乞讨应该可以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

  但是,这里,乞讨实际上是作为公民维持生活乃至生存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对于一个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来说,如果把这种救济手段异化为一种职业,则不应该。因为,乞讨毕竟是一种不劳而获。显然,对于那些身有残疾、确实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公民而言,通过乞讨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谋生还情有可原。但是,对于某些身体健康、完全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来说,如果也总是依赖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谋生,则明显是不应该的。因为,这有悖于爱劳动的社会公德,也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精神相悖。

  当然,在社会救助机制不够完善、就业压力偏大的情形下,有些公民可能会暂时遭遇求职困难,换言之是想劳动而不得机会,但是,显然,这种状态通常不会长期存在。并且,其实,即使在这种状态下,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仍然应该坚持积极寻找就业机会,通过劳动来谋取生活和生存物质,做到自食其力,而不应该把不劳而获的乞讨作为一种职业。

  把“职业乞丐”当成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认为它和“职业经理”、“职业律师”等没有本质区别,这恐怕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事实上,乞讨和做经理、律师等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显而易见,无论是做经理还是当律师,这也都是一种劳动,经理和律师们通过这种劳动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而乞讨则纯粹属于不劳而获。因此,经理和律师都可以成为一种正当职业,而乞讨则不能够。他们之间实际上并无可比性。

  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应该充分尊重人权,尊重流浪乞讨人员的正当权利,但是,与此同时,也应该避免一种“泛权利化”,即把一些不应该属于公民权利范畴的行为也归属为公民的权利。权利总是和义务相对称的。困难时期,乞讨可以成为公民获得救济的一种权利;但是,对于那些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来说,劳动也是他们的一种义务。事实上,乞讨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只能够用来帮助那些确实在生活乃至生存方面陷入困境而需要救济的公民。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者把乞讨作为职业,实际上就是对这种救济手段的滥用,侵占和浪费了社会救济资源,因此也是对扶弱济困这种社会美德的践踏,本质上确实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对于那种超出了救济范畴、把乞讨当成是一种职业的行为,确实应该予以取缔;对于“职业乞丐”,也不值得给予同情,而确实应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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