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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5:5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17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明确,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今年国家将重点推动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据介绍,今后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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