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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务员法定权利的重要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8:37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陈杰人

  6月16日,上海《新闻晨报》的一则简短消息让我眼前一亮:温州有关部门最近出台《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强制公务员休假,并要求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公务员的休假情况还将与年度考核相挂钩。报道说,对温州市级机关单位6026名公务员的调查表明,一年中没有休年假的有2538人,能够完全休年假的只有1570人;而主动要求享受年假的只有1908人,仅占31.6%。

  这些年来,受片面的“勤政”观念影响,人们习惯地认为,公务员出勤率越高越好,这在很多时候甚至成了考核干部优劣的重要指标。例如,在宣传一个好干部典型时,常用的话语就有“常年扑在工作上”、“放弃休假”等等;又如,很多县级党委政府常常要求乡镇基层干部周末也要下村,甚至禁止乡镇干部晚上回到城里自己的家中。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并受生产力条件的影响。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进步,公务员的劳动条件已大为改善,如果将今天和20年前相比,公务员完全可以用比过去少得多的工作时间,完成更大的工作量。可以说,在现代条件下,“勤政”对于政绩的影响已经从过去的决定性地位下降到了今天的次要地位。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当代中国推崇法治,这意味着更多的事务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公务员首先是劳动者,他们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应当享有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正当权利,其中当然包括休息的权利。但现实中的问题恰恰在于,在保障劳动权益方面,多数地方将公务员和普通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劳动争议居然不能适用《劳动法》。在具体实践中,公务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有很多类型,除了休息权被剥夺、劳动争议无法得到法定程序的保障外,还有五花八门的现象,如在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公务员被无端克扣工资摊派捐赠、加班却不能领到加班费、正常休假被视为“对工作没有热情”而影响升迁,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普通公务员所应当享有的劳动者权益被剥夺了,这一方面与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完善有关,另一方面,公务员的一些个人心态也决定了他们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忍声吞气。

  仔细论证可以发现,我国十年前在制度上将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员的做法,已经隐约体现了国家将绝大多数普通公务员视同普通劳动者的思路。在这种思路下,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主体部分,事务员理应享受普通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休息的权利。其实,公务员的休息和高效率工作并不是一对必然的矛盾,在公务员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总统也依照法律和惯例经常休假,甚至离开首都到自己的私人农场度假。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的休息权,不仅可以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休假观念,并以此促动全社会的劳动法意识,更重要的是,适当的劳逸结合,才能不断提高公务员的身体素质,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伟人曾经说过:“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但愿温州市的上述举措能够引起全国各级机关的共鸣,从尊重宪法和劳动法、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关注公务员的休假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公务员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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