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有新规 90日内要申报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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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8:5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涛)笔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从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据了解,今年1月至5月广州市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免)税66265.12万元,占前5个月应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0.43%。其中外贸企业1月至5月已申报出口额246584万元,已申报退税额29134万元,申报率仅为19.07%。这与全国的情况大致相同。 针对出口企业因收汇期较长、外汇核销手续繁琐等原因无法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市国税局退税部门将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呼吁企业要及时申报,以便及时办理退(免)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