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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以上方可合伙开律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1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电 新修改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6日发布并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司法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

  合伙律所应设合伙人会议

  本次修改的主要有:一是提高担任合伙人的条件。《办法》将合伙人的执业经历由三年提高到五年,并且要求合伙人在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同时,对退出合伙、申请设立新所的情况做了一些限制,如规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3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二是增加合伙人会议管理律师的职责。明确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新《办法》指出,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执业违纪可除名

  《办法》规定,合伙人会议行使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选、决定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等职权。

  按照《办法》,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是完善合伙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

  合伙律所至少要3名合伙人

  四是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清算程序。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终止活动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月。

  按照新《办法》,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4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3人,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是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是合伙协议中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是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是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它情形。(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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