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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飞镖机” 骗取一亿二 一涉嫌非法传销公司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3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通讯员/危斌 申凤)深圳市飞镖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飞镖机为名,使客户在从未见过飞镖机的情况下,将资金交给飞镖公司经营,该飞镖公司由此骗取1.2亿元。近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交深圳罗湖检察院受理,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这家飞镖公司提出起诉。

  经检察院审理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深圳飞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以及飞镖公司股东、总经理成某和财务总监文某等,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人员大量推销飞镖机。该公司采取售机返租固定回报的经营方式招揽客户,每台飞镖机以36000元人民币(现增为39000元)售予客户,而后与购机者签订3年或4年的《飞镖机委托经营合同》,飞镖公司按月付给购机者1200元租金,合同期满则以半价(18000元)回购飞镖机,并为每台飞镖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按此标准,购机者买1台飞镖4年返租,则每年可获回报14400元,30个月收回成本,并且余利44400元,投资回报率123%,年利润率30%。

  据了解,该飞镖公司以销售飞镖机为名,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用投保“利润损欠险”、伪造虚假的《承包经营合同》等手段蒙骗客户,使客户在没有收到甚至从未见过飞镖机的情况下,将资金交给飞镖公司,飞镖公司至今已发展客户5145人,销售飞镖机8354台(实际生产4871台,其余3483台均为空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388亿元人民币,而飞镖公司2003年返租经营的总收入只有16.14566万元人民币,根本无法支付高额的租金。

  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空卖空买、欺骗消费者,带有经营性质,符合非法传销的特征,符合刑法第225条第3款“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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