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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个人行贿 二审改判单位行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09:43 南方都市报

  一审判决个人行贿 二审改判单位行贿

  一房产商行贿492万元,一审获刑8年,二审改判4年;其间曾找法律专家论证其犯罪性质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因伙同他人行贿492万元把黄埔区原副区长童建俊等多名官员拉下马(详见本报2003年11月13日报道),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某以行贿罪一审获刑8年,随后,5名刑法学专家论证其属单位行贿而不是个人行贿。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二审以单位行贿罪改判朱某刑期为4年。

  两年行贿近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01年11月间,朱某伙同该房产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吕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决定给予黄埔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王利众等好处费,王等人则将该公司应缴纳的1031.78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少计为303.57万元。

  1999年至2001年,朱某伙同吕某、马某委托覃某出面请托黄埔区规划分局原局长胡辉伦(另案处理)给予关照,后由覃某经手送给胡辉伦50万元,由朱某送给其19万元。

  1999年初至2001年10月,朱某伙同吕某、马某为感谢黄埔区原副区长童建俊(童建俊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在该公司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所提供的各种“方便”,由朱某经手分多次贿送给童建俊75万元。两年间,朱某伙同马某和吕某共向多名高官行贿492万余元。

  五名专家论证犯罪性质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检察院指控朱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朱某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论处。去年11月4日,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朱某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称,他给这些高官送钱也是情非得已,是在某些高官主动索贿的前提下才送钱的;即使认定他构成犯罪,也不是个人行贿罪,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在递交上诉状之后不久,朱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由5位刑法学专家联名作出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包括国家法官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泗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等刑法学专家认为本案违法所得应当认为是单位所有,朱某以房产公司名义行贿,通过行贿减少了公司开发经营的成本,然后才相应增加了公司的利润。

  5位专家在论证书中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独资公司因行贿获取的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后,最终难免要由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获利,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从而对有关责任人以个人行贿罪定罪和处罚。据此,5位专家认为本案应以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

  广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行贿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其所在房产公司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为罪,于是二审以单位行贿罪改判朱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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