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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的权利属于每一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2:06 新京报

  在中国的大中城市里,有随地摆摊的流浪小贩、无家可归的被拆迁者、露天栖身的上访者、“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夫,还有“有碍观瞻”的乞丐和街头卖艺者。他们是城市中的“极少数”。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有损于城市的市容市貌和文明形象,或多或少也损害了城市绝大多数人的“全局利益”,所以,城市一向将他们视为“麻烦制造者”。人们甚至不惜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妖魔化”,说乞讨可以发家致富,说流浪者以犯罪为生……

  一个没有乞丐、没有流浪者、没有小摊贩、没有人力车夫的城市固然是美好的,然而,让这些城市中的弱者“就地消失”,这样的法规和政策却注定不是美好的。乞讨成为职业是社会发展所无法避免的,某种古老职业的自然消亡或者强制取缔,必须至少满足以下的条件,一是我们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能够预先提供多种可替代的新职业选择,而这些可替代的新职业必须既与就业者的劳动技能相适应,又不至于比其原有职业的劳动强度更大、收入更少或者社会地位更低下;二是我们的社会保障系统能够确保失去旧职业的人不至于陷入生存危机,他和他所供养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足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所以,即使某种职业看起来属于“不劳而获”或者显得不文明、不体面,这也不构成取缔它、限制它的充分理由。中国政府将生存权列为首要的人权,而尊重人权也已写入共和国的宪法,那么,为每一个中国公民守护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就是国家的法定职责。生存的权利属于每一个人,它不是集体的权利,也不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它是“一个也不能少”的。如果我们已经确立或正在规划的法规制度有可能导致某些弱者丧失生计,面临生存危机,那么,这样的法规就是不合理的。

  乞丐、流浪者、摊贩、车夫———他们之所以用不体面的、“非法”的劳动或者“不劳而获”的方式维持生存,往往是因为他们的体能、知识和经验妨碍了他们得到合法劳动的资格。乞丐们在城市的街道上公开地展示他们的痛苦,并非向社会示威、让城市丢脸,他们分明不过是在向社会求援,从本质上讲,这与歌舞明星们以展示快乐的方式“不劳而获”没什么两样,明星们的快乐表演属于文化,乞丐们的痛苦表演也绝非“反文化”,它们都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

  我们应当扪心自问:我们真的关注这些生活在生存边缘的弱者了吗?二十多年来,各地不乏优惠政策出台,从税收优惠到土地优惠,从允许多贷款到允许多排污,可是,所有的优惠几乎都倾向于关照一些强势群体。不错,更多投资确实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也不乏高消耗、低产能、污染江河大气、严重损毁“国容国貌”的投资者。与“整顿市容”的力度相比,各地又是如何严厉地“禁排”、“禁污”以“整顿国容”的呢?难道有损市容真的会比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更加紧迫、更加恶劣、更加可怕吗?

  如果法规和政策含有调节余缺的社会功能,而不单纯是为了增加财富总量、造就先富阶层,那其实,乞丐、流浪者、非法打工者之流倒是更应该得到政策优惠的。

  在他们的生存权尚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城市的管理者们,请关照一下他们吧。

  杨光(北京职业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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