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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节约能源法》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2:06 新京报

  近期,有几条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一是北京宣布今年将启用官厅水库以解北京的“水荒”;二是电监会权威人士称,我国全年电量短缺达六百亿千瓦时,“电荒”

  将再次席卷中国。除了“水荒”、“电荒”,我们还不断受到“油荒”、“煤荒”的困扰。面对困难,除了开发新能源以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节能了。

  各地、各部门都采取了许多节能措施,比如北京提倡把空调的温度调高两度、上海对新建住宅进行强制节能、扬州降低非主干道上的路灯的亮度等。应该说,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能源紧张的状况,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的节能形势不容乐观,许多单位和个人对此认识不够,浪费能源的现象十分普遍。

  要改变这种现状,修改《节约能源法》是当务之急。

  现行的《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制定的,实施七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节约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沿袭了计划经济的思路,没有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也忽略了市场机制指导下政府的定位问题。这些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充分体现出来了,已经影响了节能目标的实现,修改《节约能源法》已是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节约能源法》的修改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扩大《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把生活、消费以及交通行业的能源消耗都纳入其中;二是将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社会调整机制三种机制结合起来;三是强制和奖励机制相结合,强化民事赔偿责任,运用市场手段、利用经济规律引导合理、有效的能源消费;四是制定节约能源的国家技术标准,对高能耗的产业实行强制性标准;五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许多人都自豪于中国成为“世界工厂”,殊不知,“世界工厂”的另一层意义是惊人的能源消耗。在未能开发出有效的新型替代能源的情况下,面对能源紧张的进一步加剧,节约能源是最有效也是最紧急的措施。

  江厚良(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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