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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禁乞”立法有违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2:47 新京报

  “禁讨区”问题系列评论之四

  北京市政协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建议案中提出,由于“在职业化乞讨人员依法管理工作上出现了盲区,加上社会各界认识分歧,致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常处于进退两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处境”,因而建议,“应统一认识,确认对职业化乞讨限制管理的合法性,推动立法”。

  “社会各界的认识分歧”是指对职业化乞讨现象应否予以限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一种是“依法保障人权、关怀社会弱势群体”。所以,要推动对职业乞讨的立法,前提是“统一认识”。我们同意引导人们“统一认识”,但该“统一”什么样的“认识”,有必要搞清楚。

  首先,我们不认同目前对乞讨的依法管理上存在“盲区”的判断。在目前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乞讨(包括职业乞讨)行为是违法的。法不禁止皆可为,乞讨是合法的,不应受干涉和限制。如有乞讨者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强行讨要,甚至违法犯罪,《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足够来惩罚他们,不能因为没有专门针对这个特殊人群的法律就说是依法管理的“盲区”。依照这个逻辑,世界上的职业数不胜数,从事所有职业的人群都要制定法律法规,显然不可能。

  政协委员建议,在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可根据首都的实际,限制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的乞讨行为,规定乞讨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欺骗社会、不侵犯他人权利等法定义务”,还强调“凡在公共场所强讨恶要、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交通秩序的,偷窃、骗取、抢夺、敲诈的,拐卖、收买、租借、教唆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或组织、参与带黑社会性质乞讨团伙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事实上,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欺骗社会、不侵犯他人权利等,是社会所有成员的义务,没有必要单单要求乞丐“严格履行”。同理,后面所述种种违法犯罪活动也不为乞丐所“独有”,任何人有这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把乞讨者从普通人群中单列出来,对其立法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再规定施以比常人严格的处罚,更是歧视和不公,违背了法治精神。

  政协委员还建议,在对乞讨者的管理立法中除了以上内容外,提出“也可以限制乞讨的活动区域”,可以对使馆区、军事要地、相关公共场所等,划定“禁讨区”或“限讨区”。

  事实上,使馆区、军事要地等,已有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进入或逗留,乞丐当然也不例外。那么,“相关公共场所”指的是哪里,建议没有明说,按照别的城市的规定,大约是闹市区、大商场等,实际上,这里有很大的随意性,一旦通过立法,禁止乞讨的地方将可能越来越多,甚至全城。

  我们还注意到,建议案认为对乞讨立法,还有一个理由是“北京作为首都,国事、外事活动频繁,又面临筹办奥运会的重任”。这更不应该是“禁乞”的理由。北京是首都,应是“首善之区”,应该比别的城市更有爱心,更有开放的胸襟。另外,北京决定把“人文奥运”作为举办奥运会的理念之一,善待乞丐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一个城市之伟大,不仅在于高楼之多,面积之大,人口之众,更在于市民的“大爱”,城市的宽容,人们活动空间的自由。试想,如果连乞丐在城市里都可以活得很满足,那么,这样的城市不正是一个伟大的城市吗?

  本报评论员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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