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实施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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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3:07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记者胡勇飞报道:省政府近日发布政府令,公布实施《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今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保及公示参保情况。 《规定》指出,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34、28、22、16、10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减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从12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计算到75周岁的标准,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 (大江网-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