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运城市经委正副主任一审被判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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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4:47 山西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强)记者6月17日从省高院获悉:原运城市经委主任王因定、副主任陈惠忠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招投标中做手脚、收黑钱,被运城市盐湖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追缴非法所得100万元(每人50万元)。 2003年4月,运城成立运城市焦化煤气厂和运城市船窝煤矿企业改制领导组,王因定任常务副组长,陈惠忠任副组长。两人为使河津市华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中中标,先后向该公司总经理马荣华透露两个企业的评估标的,提供竞标信息,帮助分析竞标形势。陈惠忠还从中牵线说合,与山西曙光煤焦集团和山西丰喜肥业公司协商,串通投标,最后终于使华峰实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王、陈各收受马荣华贿赂50万元。此案社会反响强烈。 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因定、陈惠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于近日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因定有期徒刑13年,并追缴非法所得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惠忠有期徒刑13年,并追缴非法所得50万元。二被告如不服,可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山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