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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要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模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5:1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宪法修订确立了人权的宪法保障原则,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模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高法“司法理论与实践系列讲座”上指出的。

  肖扬说,审判机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审判权的范围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加以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做到慎之又慎。犯罪是侵犯人权的一种极端形式。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实际就是保障大多数人不再受到犯罪的侵害,从而保护公民的人权。当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司法文明。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是一项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则。肖扬说,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决有罪,不得进行处罚;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对于犯罪已超法定诉讼时效的,不得再进行追究。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300余名法官和工作人员听取了系列讲座的首讲———由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就我国宪法修订所做的讲座。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19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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