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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上访闹事依法处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5:4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舒阳)记者从昨日召开的西安市信访工作会议上获悉,西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信访局、西安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群体性上访现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访,各级信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对在上访活动中采取打横幅标语、喊口号、拦车辆、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扰乱机关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置。上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刀具或实施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清除、收缴和制止,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上访活动中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上列队步行或采取集会、静坐等方式形成非法游行示威或变相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劝阻、制止、警告解散,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由信访部门交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教育处理。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以及煽动、策划上访群众聚集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策划者,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上访活动中借机进行打、砸、抢、烧,以及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道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发生的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工作机制和处置工作预案。对无故不到现场,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拖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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