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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阳光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6:55 扬子晚报

  我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将全面实行“阳光操作”。日前,省国资委就此发出《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要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防止因暗箱操作、“内部人控制”等不规范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据省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这两个文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各方要严把“六道关”,即改制方案审核关、清产核资关、资产评估关、费用提留关、产权交易关和改制方案实施关;做到“四公开”,即向职工公开企业家底、公开改制方案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公开改制程序、公开改制政策。

  《意见》和《规程》最大的特点是强调产权转让的公开化操作,明确规定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要在《新华日报》和受理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在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必须要通过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最终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企业改制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省属企业改制后的平稳发展,《意见》和《规程》还对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必要的受让条件,要求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单位或个人倒买倒卖国有产权,从中渔利,从而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能够转让给那些真正有经济实力、有发展思路、能够把企业搞好的单位或个人。(姜圣瑜)(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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