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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公开审判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9:12 南方都市报

  最高法院强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公开审判权

  除法律规定外 法院不得秘密审判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使每一项判决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要继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工作,保证被超期羁押的刑事被告人早日获得判决。

  肖扬:对待犯罪人“可杀而不可辱”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肖扬强调,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肖扬表示,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是一项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决有罪,不得进行处罚;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对于犯罪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不得再进行追究;对于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或者指控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人民法院要认真严格审查,切实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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