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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民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09:20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日首页记者 殷文静 许尽义 李志华 王璐(实习)

  去年4月,徐州市一位大学教授因小区防盗门事件与政府部门“较真”,一气之下将徐州市政府、徐州市公安局等五家行政部门告上了法庭,似开了江苏“民告官”先河。近来,此类诉讼呈上升趋势,不久前,本报详细报道了苏州几位市民因3米红线告倒当地规划局一案;前天,本报又报道了靖江47户居民状告当地建设局一案;今天,我们又看到南京下关区栅栏门36户居民与南京市国土局对簿公堂。几乎同时,通州市张芝山镇的8名工人,因“租赁房优先购买权”问题,将当地政府告上法院……在江苏频频出现的民告官现象,是喜是忧?

  36户南京居民与国土局对簿公堂

  一起状告南京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之诉的“民告官”案件,昨天下午在玄武区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一块土地竟有两个持有者

  2002年,家住下关区栅栏门41、42、45至47号的居民,分别是南京造漆厂、南京下关粮库、南京粮食分局、蔬菜公司和纺织品公司的职工,90年代末期房改时,他们分别从各自单位办理了房产证和其居住地5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证,大家都兴高采烈,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居住权。没想到好景不常,去年3月,下关某开发公司竟然称其1999年就拥有了此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宣称包括居民居住面积周围的39621.60平方米的土地全归该公司所有,而且他们同时获得了拆迁许可,该公司让居住在此的所有居民全部搬走,赔偿金额按每平方米2576元计算。

  一张土地证怎么能同时拥有两个主人?到底谁的土地证才是真的?为此,他们双方闹到了南京市国土局。国土局经过调查,于2003年5月份下达通知,要求下关某开发公司到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其土地证上的39621.60平方米改成34558.50平方米,其中不能包括栅栏门41、42、45至47号三幢楼房用地及案外另二幢楼房用地,且15日内不变更将注销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居民们听到此消息后欢欣鼓舞,但不知为何,下关某开发公司却迟迟不到国土局办理手续,而国土局也变得不闻不问,不再提起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的事,并置居民们的多次催促于不顾,为此,原使用者栅栏门36户居民认为,该开发公司的土地证不合法,国土局置之不理,行政不作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自身的利益,遂以国土局为被告,下关区某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

  “行政不作为”国土局成被告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南京市国土局作为国家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系行政不作为。

  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了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原告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申请,被告也向原告送达了宁国土资(2003)132号《通知》,明确规定了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但被告置原告的多次催促于不顾,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至今未办理第三人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04093号土地证。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保护原告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注销宁下国用(99)字第040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履行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职责。

  对于此案的被告方,南京市国土局有关人士保持低调。该局办公室杨科长表示,他只知道该案涉及到下关区拆迁问题,根据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应该适用新的拆迁办法。他又让记者与该局法规处冯主任联系,了解详情。冯主任则表示,他并不清楚详细案情,请记者在上班后,再向其他工作人员了解详情。

  通州8工人状告当地镇政府

  一方为了顺应企业改制的要求,盘活存量资金,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才将企业已租赁出去的8间厂房整体出售;另一方却认为企业已歇业多年无改制可言,且作为房子的承租者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为此,双方唇枪舌战对簿公堂。近日,备受关注的8农民状告镇政府的案件在通州市法院分别开庭审理。

  原告:我们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陆永兵等8人,通州市张芝山镇人,系该镇原通海丝织厂的土地工,该厂在1994年前歇业,无法支付陆永兵等8名土地工的安置费,为解决8位土地工的安置补偿,2000年5月通海丝织厂分别与这8位土地工签订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自2000年起至2004年年底止,丝织厂路南东边朝南屋1间、朝北小屋租给陆永兵,每年的租金与原告享受的土地工工资待遇相抵算。今年3月,张芝山镇政府在陆永兵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陆永兵等8人租赁的厂房悉数卖给了通州市长江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芝山镇政府出卖该租赁房屋行为无效,同时对于诉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

  被告:这是企业改制需要

  被告张芝山镇政府辩称,被告处理原通海丝织厂的厂房行为合法有效,因被告是为了顺应企业改制的要求,盘活存量资产,将原通海丝织厂出售,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不具有对诉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因原告与原通海丝织厂的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如政府对该厂房有新的安排,双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被告将丝织厂整体出售就是“新的处置安排”,收购单位长江公司自2004年起负责8名土地工的安置费。

  被告张芝山镇政府及第三人则认为,首先,被告与第三人不是单纯的房屋买卖行为,而是企业改制,整体出售丝织厂,不适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次,原告与原通海丝织厂所签订合同第5条已约定服从政府的安排;另外,企业改制也是解决原告等土地工的待遇问题。

  法院:企业行为并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通海丝织厂在企业歇业后,为了解决土地工的安置,在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的租金折抵土地工的安置费,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条款也不符合格式合同的特征,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通海丝织厂歇业多年后,为了处理有关债务和拖欠的工资,以及土地工的安置,将原丝织厂的资产整体出售给第三人,属于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虽涉及了属于原告租赁的房屋,但因合同的第5条已明确约定,如被告对出租的房屋有新的处置,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被告作为原通海丝织厂的开办单位,在该厂歇业多年后,进行清理,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且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也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资产处理行为无效、主张对租赁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不应给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陆永兵等人的诉讼请求。事后,陆永兵等人对这一结果非常不满,他们表示将继续上诉。

  法院:64%民告官案老百姓胜诉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30287件,其中,2003年达到4500件,比2002年上升28%,全省行政一审案件受理数量稳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行政案件已从最初的治安、土地、城建类为主发展到教育、交通、民政、海关、医药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除传统的行政处罚案件外,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发证、行政不作为等案件明显增多。行政案件的被告已覆盖50多个行政职能机关。

  在今年4月2日举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15周年座谈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在江苏所有民告官案件中,64%的案件老百姓胜诉。据公丕祥介绍,2002年,江苏省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被判决维持、确认合法等以行政机关完全胜诉的方式结案的仅为1409件,占全部结案41%,而2003年行政机关完全胜诉的为1575件,占全部结案36%。这个数据就是说,在民告官案件进入诉讼后,老百姓告赢政府的胜率要大近一倍。

  一位政府机关的领导认为,“民告官”案越来越多,老百姓胜诉率也不断上升,这说明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专家:政府被告要坏事变好事

  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行政法专家说:“以往的民告官案中,有的地方法院怕得罪地方政府领导和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不在立案上为老百姓起诉设置障碍,能拖则拖,变相调解,让原告委曲求全,或在审理过程中故意刁难,甚至判决出现不公的现象,所以老百姓心里才有‘疙瘩’,确实需要司法部门加以重视,保证司法独立和判决公正。”他认为,最容易引起老百姓不满的,也就是最容易引发“民告官”的,近两年南京在旧城改造拆迁、企业改制、工龄买断等引发了众多的行政诉讼案,甚至去年还发生49位检察官状告规划部门的案子,说明一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缺乏和百姓沟通,应该在被老百姓告上法庭的同时找差距,总结教训,更加依法行政,把坏事变好事。专家说,南京下关区实行行政官司一把手“出场”,应该很有教育意义。

  江苏省人大副主任李佩佑指出,行政诉讼已成为“官民”矛盾的“调解器”。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可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特有的“调解器”、“缓冲器”和“减压阀”的功能,为依法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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