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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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2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陈玉玲)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通知》要求,今年扩面重点是推进建筑、矿山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对跨省流动(户籍不在生产经营地所在省)的农民工,在1~4级伤残待遇的支付方式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用人单位欠缴要受处罚 今年新颁布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可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