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秘密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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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0:4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使每一项判决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作者:记者田雨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