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1:06 兰州晨报 |
最高法院: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 肖扬还表示,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是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做到司法文明。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对于有悔改表现的,要依法给予光明的出路。 严格遵循两大司法原则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他表示,这两大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 “只有独立,才能不受各种干扰;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群众监督,法官的独立才不至于变为独断专行。”肖扬表示:“两个原则缺一不可,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