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后 检察院还他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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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1:58 重庆商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娟)“经检察委员会认真讨论,决定返还原来认定你贪污的款项1274元”。前日,听到检察官的宣读,申诉人史维芳喜极而泣,18年的冤屈终于洗清了。 1986年,巫山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该县骡坪供销社职工史维芳涉嫌贪污公款。经立案侦查,最终认定史维芳经手的款项差5036.54元,其中贪污公款1274元、挪用公款1000余元。因涉案金额小,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 史维芳不服,此后开始多年申诉。检察机关也多次复查,但由于案件发生时政策法规不完善,账目繁多,案情复杂,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004年初,史维芳手拿长达42页的材料再次到巫山县检察院申诉,控申部门着手全面复查此案,找到了申诉人史维芳经手的1984年5月至1985年9月所有已经发霉的涉案账目,并让史维芳到场亲自参与,对他提出的未减账的开支和存款59笔账目分月逐笔核对,最终确认史维芳差款3779.54元,但贪污挪用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作出上述决定。(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