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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大字报泄愤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4:41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 通讯员杨晓梅 李中原)小区业主对业委会换届选举不满,到处张贴大字报,攻击业委会副主任搞黑箱操作,因此引起一场名誉权官司。到底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审结该案,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业主行为虽不当,但不足以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官司缘由

  不满选举业主贴大字报

  据悉,钟某是广州市天河某大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委员、副主任。2002年6月,业委会在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下筹建改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改选当中,业主辛某某认为钟某存在搞黑箱操作不公正选举,一气之下在小区大堂张贴“钟某为何霸占业委会,不改选,为何你这样不自觉霸道不讲理”的“大字报”;以及在投票箱上写了“你再换也救不了你”、“无用”、“可耻”、“定要追究假骗局”等话语。钟某以为这只是在行使了自己的业主权利,却不料给自己惹来一场官司。

  钟某在看到这些“大字报”后,怒火中烧,认为辛某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天河法院起诉,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原告败诉

  法院判决不构成名誉侵权

  庭审中,钟某认为辛某某的大字报和小区公告栏上均写明他的名字,是专门针对他而言,对他构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阻碍他开展工作。

  被告辛某某则承认了自己语言稍有过错,但同时声明只是对钟某搞黑箱操作不公正选举业委会有异议。当时他只是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业主的权利,并不是故意损毁钟某的人格。

  此案经天河法院、广州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辛某某行为确有过激之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认为并不构成对钟某名誉侵权,驳回了钟某的起诉。

  判决理由

  行为有不妥但没有针对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辛某某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换届选举有意见,因而采取一些在小区大堂张贴大字报、在投票箱写画的不恰当方式进行发泄。应当指出,被告的上述行为是错误的,对小区的管理有不同意见,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表达,而不能以大字报、乱写乱画的不文明方式进行宣泄。他的行为;既影响小区的整洁,又人为地增加小区的不和睦因素;但综观辛某某所张贴的大字报和写画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选举工作,并不是针对钟某本人,也没有对钟某侮辱或者诽谤的内容,没有导致钟某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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