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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野蛮拆迁的一剂良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5:00 春城晚报

  新闻回放:据《中国青年报》17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即国务院2004年第46号文件)。据悉,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发通知的形式,对野蛮拆迁说“不”。国务院46号文件的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涉及到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问题,它的出台在当下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城市建设的步伐在明显加快,很多地方建广场,修立交桥,拓宽马路,随之而来的拆迁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并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不顾百姓的实际情况,不进行有效的安置,不进行听证和商量,以一种不容置疑的方式对那些所谓的“钉子户”进行野蛮拆迁,有的被停水停电,有的家庭的衣物被推土机一块掩埋,更有甚者,对那些所谓的“刺头”进行了非法关押。所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拆迁问题已成为当今最为敏感的社会神经。

  拆迁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容不得丝毫的马虎,尤其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政府在拆迁问题上更应该表现出一种应有的善意,不能无视公众的合理诉求。我们的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他们并没有很过分的要求,如果在安置措施不落实,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就搞拆迁,群众是很难接受的。对拆迁问题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笔者注意到,这几年因拆迁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而上访乃至自杀的事件在明显增多,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很多地方政府往往在拆迁问题上考虑民众的合理主张甚少,拆迁时常常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应取的态度。

  野蛮拆迁是违反宪法的,我国宪法曾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居民手里有房产证,居住的房屋是他们的私有财产,政府要搞拆迁,起码得尊重公民的这种财产权利,进行平等协商和交流,而不能只顾官方的一厢情愿,想怎样拆就怎样拆,根本不把公众的个体利益放在心上,这种强人所难的野蛮拆迁,是政府特权思想的集体体现,公民有权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必须学会依法行政,任何的拆迁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框架内进行,不能凭长官意志进行野蛮拆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外国在对待政府行为上是十分理智和清醒的,他们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如美国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通过了《阳光下的政府法》,对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了补充和完善,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我们国家将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对公权力,对随意审批拆迁许可证形成一定的制约,给被拆迁人新的维权武器,同时,如能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如有可能可制定一部《拆迁法》,对政府拆迁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

  当然,凭国务院一个46号文件来完全解决所有的拆迁问题是很不够的,很多地方还在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继续我行我素,甚至仍有可能搞野蛮拆迁,但不管怎样说,国务院通过46号文件来规范政府拆迁行为,在当下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定能有效地使野蛮拆迁行为有所收敛,人们有理由为它的出台而喝彩!

  李红军(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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