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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重大考试舞弊罪”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0:07 红网

  据《新京报》6月15日报道,河南省镇平高考舞弊案已基本查清,两名青年提前安插学生参加高考,在考试过程中提前交卷向外透题,再由10余名当地高二学生集中做出答案,同时从兰州获取高考答案,综合后通过电脑上网为购买答案的考生发送手机信息,以此作弊。目前已有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关押在镇平看守所,此案被定性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既然当事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其行为肯定已涉嫌犯罪。但是高考舞弊行为具体触犯了我国刑法哪条罪名呢?确实有待进一步论证。镇平警方将此案定性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有点牵强。按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高考试题在没开封之前,绝对是国家机密,因此偷盗试题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试题一旦开封,并分发给考生,这时高考试题能否视为国家秘密是存在争议的。更何况相关法律并没有对考生考试离场后的行为做出规定,比如禁止考生将试题告诉第三人。如果此时将试题视为国家机密的话,可能有许多人在不知情中“犯罪”,因为许多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虽然没有联合舞弊,但是可能会同考生之外的人谈论试题,比如说告诉家长作文题目之类的。另外,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仅限于三种:窃取、刺探、收买。而河南的这起高考舞弊案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参加考试获取试题内容,其真正的危害性在于把试题答案通过手机传递给还在场的考生,让考生作弊。由此可见,从客观要件上论,高考舞弊行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还存在不少差异。总上所述,将此案定性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是十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河南的这起高考舞弊案,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如不以犯罪处罚实有放纵犯罪之嫌。这时,一个新罪名“重大考试舞弊罪”便呼之欲出。当下,考试已成为我国选拔人才和官员的重要方式,随着一系列重大考试的出现,包括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考试的公平公正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可以说这些重要考试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同时这些考试也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比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处理问题。以前我们对这个问题一直按违纪对待,还没有提高到违法的高度,更没有将之视为犯罪。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考试舞弊已不仅限于搞小抄、传纸条之类的行为,而向纵深发展,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职业化的操作,还有大规模人员的参与,使考试舞弊的社会危害性日渐严重,已经严重冲击了考试秩序和妨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将重大考试舞弊行为定性犯罪,按犯罪进行打击已成为时代之迫切需要。但我国的刑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使依法打击重大考试舞弊行为受到法律上的制约。如果,以其它的罪名进行定罪,不仅犯罪分子不服,而且对国家的法治建设也不利。因此,笔者在此呼吁:能否在《刑法》中增加一个“重大考试舞弊罪”,将重大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罚体系之中。

  果能如此,必将产生极大的震慑力,使那些意欲在重大考试中舞弊者不得不考虑违法的成本,从而放弃犯罪。那么,我们的各种重大考试或会迎来一个崭新的考试秩序和一个公正公平的考试结果。(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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