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不举 被判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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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0:54 重庆商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汪君)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在一合同纠纷中,拒绝提供法院责令提交的有关证据,日前,武隆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其败诉的判决。 2000年10月,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土石方分公司(简称土方公司)承包了武隆县江口水电站骨料场开采、剥离施工项目后,将骨料开采中的钻爆工程转包给了浙江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简称二井公司)电站工程项目部,双方约定:“工程量以实测自然方量为准……” 2002年12月5日,二井公司因工程款额不对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方公司付清工程款28万元。法院在庭审中曾责令电建公司提供该工程资料,但电建公司一直不提供。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二井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做的工程量,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被告土石方分公司只应给付原告温州二井公司工程款4.8万元。” 一审判决后,二井公司不服,向武隆县检察院申诉。日前,法院再审时,土方公司以资料灭失为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法院再次判决土方公司败诉,付给温州二井公司工程款22万元。(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