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修房不得动用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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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5:04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康庆 实习生钱桢)房屋“保修”期内不得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护。昨天,记者从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获悉,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目前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进展顺利,已有84家单位将150个住宅小区业主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至专户银行,建立了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账号;有50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办法规定缴存了专项维修资金。 30日前统一归集 据介绍,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6月30日前统一归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凡6月30日后,现代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组织仍未执行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通过媒体对公司和小区进行公告,除记载不良信用记录外,情节严重构成挪用的,还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肃处理。 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此外,据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房屋保修期内不得动用缴存的维修资金“修缮”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该人士特别强调,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并不是“永保终身”的,随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改造的使用而逐步减少,需要适时对专项维修资金予以补充和续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