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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作弊不可利用人的劣根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5:15 新京报

  就像厌恶有人嘲弄落魄者的窘境,对那些利用人的劣根性达到自己目标的行为,我同样充满厌恶。

  我之所以发这番感慨,源于最近北京理工大学针对考试作弊的一则“悬赏令”:学生举报作弊可取消以往所受的处分。据该校教务处一位科长讲:这则通告对遏制考试作弊起了很大作用,鼓励举报的规定不可避免会有负面影响,但它在实践中可以有效遏制考试作弊,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的。(6月19日《京华时报》)

  以某种利益驱动引导“正义”行为的发生,这种逻辑看起来很正义、很实用,也能达到某种正义的目标,似乎无懈可击,不过细想想问题就出来了:不是什么都可以作利益驱动的诱饵的,人的劣根性就利用不得———因为表面的利益所得并不能补偿由劣根性的扩张所带来的非正义暗示,特别是在单纯而清净的象牙塔中。

  举报作弊可取消以往所受的处分,这里面隐含着一种对人性中某些劣根因素的激发:不是通过自己实实在在的努力和老老实实的反省纠正错误,洗去处分,而是通过举报他人损害他人的利益(虽然这个利益是不干净的)这个捷径来达到目的———于是,举报作弊的“正义”结果就是并非生长在“正义之心”的阳光下,而是出于某种阴暗心理的考虑。这样,非正义的暗示很明显:受过处分的同学,为了自己切身的利益,去积极举报作弊者吧。

  “举报”不是什么不好的东西,出于公心的举报还是一种美德,可完全出于自身私利考虑的“举报”就不是什么好品质了,它是人性中带着毁灭性的罂粟———这种劣根性的毒素曾经在“文革”中得到充分的释放:为了自己的利益,捏造黑材料,造谣诽谤,揭发亲人,兄弟阋墙,父子反目,混乱的猜疑之中,人人自危。

  一旦“损及别人利益可以给自己带来切身利益”这个人的劣根性的潘多拉魔盒打开了,防守变成了进攻,被动变成了主动,一切美好的预期都会变得难以控制,正义的大坝必然会决堤。

  其实,利用人的“自私”追求“公益”的结果在制度设计中很常见。私恶即公益,市场的和谐存在就是无数个“私恶”竞争的结果,但大多“私恶”都有着合法和正义的契约基础,市场中司空见惯的“私恶”与人的劣根性中的“私恶”绝不是一回事,比如说市场就排斥“欺诈”这种劣根性。

  更重要的是,这个规定指向学生,破坏性就更大了。传道、授业、解惑,校园是培育人才、教人向善的地方,学校就像一个磁场,每一项针对学生的政策都可能对学生形成心理暗示。基于这种情况,学校出台所有针对学生的规定时,都应该充分考虑到政策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绝不能单纯为了自身管理的方便而误导学生,传播不健康的暗示。在“举报作弊可取消以往处分”的规定下,学校可以坐等趋之若鹜的“举报”了,作弊问题也可能会成功得到解决,可对学生形成的不良暗示呢?不良暗示下不良品质的滋长可能会跟随学生一生啊。相比之下,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呢?

  曹林(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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