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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必须做到公开独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8: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两大原则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他表示,这两大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

  肖扬是在最高法院组织的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这番话的。他指出,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道,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

  肖扬表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人民法院而言,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公开审判,就是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公开审判,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进行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只有独立,才能不受各种干扰;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群众监督,法官的独立才不至于变为独断专行。”肖扬表示:“两个原则缺一不可,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

  罪大恶极也“可杀不可辱”

  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肖扬说,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审判机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事关公民的生杀予夺。审判权的范围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加以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做到慎之又慎。

  肖扬说,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肖扬表示,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是一项重要的罪行法定原则。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判决有罪,不得进行处罚;对于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对于犯罪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不得再进行追究;对于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或者指控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人民法院要认真严格审查,切实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除法律规定审判不得秘密进行

  肖扬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使每一项判决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据新华社电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2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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