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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烧伤者打起“见死不救”官司(每天一个精彩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8: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自己的车子被他人撞坏,事发后却被“肇事者”以见死不救告上法庭。昨天,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3年3月3日中午2点,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苏州南环西路福星小区时,被唐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造成两车起火。没有受伤的钱某,随即离开了驾驶室,而唐某因为车辆严重损坏,被困在车中无法脱身,此时钱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唐某进行抢救。最后还是围观群众报警后,120赶到现场将唐某从车中救出。由于没有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唐某全身70%的面积被大火严重烧伤,其中64%为三度烧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经过实地的勘察,认定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而钱某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唐某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仅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角度认定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事故损失的扩大与钱某未及时报警和救助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对扩大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钱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损失的40%,合计553991.56元。在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后,唐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了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敏说,在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驾驶员对抢救被伤害人负有法定(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尊重人的生命是伦理道德最基本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往往被害人的生命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驾驶员就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从道德的层面上来讲,基本的救助显然是一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事故发生后见死不救,如果造成人员死亡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张留兵 本报记者 朱中顺

  《江南时报》 (2004年06月20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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