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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09:34 南方都市报

  是谁在“搞”教育?

  我不是“搞”教育的!

  我只是一个普通教师,千千万万货真价实的教师中的一员。

  本来我应该高兴的,因为学生从考场出来后对我笑了。

  但,今天,我很伤心——被人伤了心。

  我的伤心,是拜贵报6月19日所刊《搞教育的人不懂教育了》所赐:“广州有些学生仔中考交了白卷也浑然不怕”是老师的罪过,因为是老师“活生生把学生押上考场”的,老师们为了“保证体面的‘考试率’”,为了“向上头交差,就拿我们作道具,折腾我们”,这样的“精彩表演”,结果“不知会给学生们造成何等伤害”。

  伤心之余,感慨万千。

  为什么学校要分重点非重点?

  为什么学生可以不凭成绩决定升学,老师却要凭成绩领工资奖金?

  为什么应试教育被骂得千疮百孔却造就了许多真才实料的大学生?

  为什么减负却让老师更加不堪重负?

  为什么关心教育的越来越多了,老师的生存环境反而越来越差了?

  作为一个教了十几年书的教师,我真的不懂教育了。恳请各位“搞”教育的“传道授业解惑”,恳请各位忧国忧民的有能之士开导开导我这不成器的学生吧! 马晓红

  何必扯上马加爵?

  因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云南大学生物科学系学生杨涛6月18日上午被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我注意到,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不约而同地给杨涛“戴”上了“马加爵同窗”、“马加爵密友”、“马加爵室友”的“帽子”。

  我认为,媒体在报道杨涛的案件时扯上马加爵的做法值得商榷。

  当然,杨涛是马加爵的同窗,这没错(而马加爵是不是杨涛的室友甚至密友,这恐怕有待考证)。但是我仔细研读杨涛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一案,发现杨涛的所作所为与马加爵没有丝毫瓜葛。既然杨涛一案与马加爵风马牛不相及,媒体在报道该案时就不应该扯上马加爵。媒体的生拉硬扯倒好像杨涛一案与马加爵有什么关系似的。

  与此同时,把马加爵与杨涛牵扯到一起,这会对马加爵的亲属构成不必要的伤害。马加爵被押赴刑场后,马加爵的姐姐马春泉失声痛哭地在电话里对记者说:“现在只要是大学生杀人,就会被冠以‘××(地名)马加爵’的称号,我父母的身体和精神都跌到了低谷,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阴影。我们会接受这个事实,但请求人们善待我们。”看到马春泉所说的这段话,我的心里一阵心酸,当我们在有意无意之间把马加爵扯进大学生杀人案以及杨涛绑架儿童勒索钱财案时,我们有没有想到我们漠视了马加爵亲属的痛苦以及他们因此受到的伤害?

  毋庸讳言,媒体在报道大学生杀人案以及杨涛绑架儿童勒索钱财案时扯上马加爵,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会吸引眼球。而媒体不为了吸引眼球刻意联系,或者不为了吸引眼球漠视他人的痛苦甚至伤害他人,这应该也算是媒体恪守新闻伦理的底线吧!周平

  “空调调高一度”的操作难度

  目前全国用电告急,许多地方纷纷出台节电通知。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室及公共活动场所夏季空调设定温度都要调高1摄氏度,要尽量采用自然光,使用节能灯,合理用水。(《新京报》6月19日)

  这则新闻令人迷惑。空调调高1摄氏度当然可以省电,无论能够省多少,反正可以节省。问题是,这1摄氏度的基点从何而来,或者说空调调高1摄氏度的标准如何确定。众所周知,夏天天气炎热,但是如果遇到刮风下雨,温度就会骤然下降,这其中的差距非常大。这种差距显然不是政府的通知和人的意志所能够左右得了的。那么,在气温达到40摄氏度的时候,室内温度调到15摄氏度还是18摄氏度这个问题由个人的感受而定。这个文件总不能将夏天每个办公室空调控制在多少摄氏度也明文规定吧?如果真的有这么一招,必然成为笑话。

  节约用电,有关方面完全可以就各机关办公室的用电数额进行规定和限制,没有必要单独发文要求大家将空调的温度如何掌握。这种做法,既有想当然的一面,更缺乏合理性。

  冯磊

  应立法明确新闻侵权的举证责任

  6月15日,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与《中国改革》杂志名誉权纠纷案开审。此前的2003年7月,《中国改革》刊发了一组关注国企改制的报道,其中一篇对广州华侨房屋改制进行了个案研究。这篇调查报道引起了华侨房屋的不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改革》对于所报道的事实颇为自信,其消息源来自华侨房屋内部职工的举报。但问题在于,该不该让“线人”们走上法庭,与对方公开质证。

  到目前为止,已有众多的评论者从立法保护“线人”的角度发表了不少深刻的见解和有益的建议。而本文则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众所周知,我国新闻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实体立法中把事实虚假作为新闻诽谤的一个构成要件,那么按照相应的程序法,确认新闻侵权,就必须证明新闻是假的,此时,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如果无法证明新闻的虚假性,那么侵权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按照法律对于事实的理解,只有以证据证实的事项才能成为事实,如果被告不能列举出证据证明所报道的新闻是真实的,就可认定为侵权。

  本案中,法院是按照另一条思路来判决,即如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闻的真实性,即视为侵权,但这不但与诽谤的构成相冲突,还有对公民名誉权保护过度而对媒体报道权利保护不到位的嫌疑。这就是我国现行新闻侵权法中的一个悖论。

  把真实作为对诽谤的抗辩理由实际上就是规定了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对新闻真实性有举证责任。但是,一方面,这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此原则,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来承担,但现在却成了被告的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另一方面,有“有罪推定”的嫌疑,即被告不能举证即判为侵权。正因为如此,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是,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新闻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律上的空白。 彭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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