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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不合格可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14:21 海峡网-厦门晚报

  省建设厅转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本报综合消息省建设厅日前转发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行为,明确规定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合格,购房者可退房。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返修,并对该企业处以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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