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新论:收回死刑核准权难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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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0:19 人民网 |
据《南方周末》6月17日报道,于5月末在湖南召开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这次研讨会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研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死刑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它汇集了全国知名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会上专家学者们就最高法院收回此前下放到省级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严守“鬼门关”,使死刑程序更为正当化,达成了共识。 其实,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早已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来自北京和山西代表团的代表提出“死刑核准权应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得到了41位代表的签名支持。在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但又三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没有任何值得欣慰的消息,不能不令人感到沮丧。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且现行刑事法律为最高法院的“大权独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实际享有的死刑核准权是适应上世纪80年代初“严打”需要而通过单行决定授予,进而又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予以确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经90年代修订后,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权力的行使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因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旧法内容不一致时,实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即新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直接取代了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组织法关于死刑核准权在必要时可以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与新法相抵触而就自然失效。现在看来,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行使的部分死刑核准权完全是“惯性”使然,是非法的,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是“物归原主”和回归正名。另外,收回死刑核准权也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人权要求。 既然是名正言顺的事情,为什么不能快刀斩乱麻,将这项重要权力尽快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难在何处呢?应当承认,涉及全国的一项重大司法措施的实施,决不象普通人想象的那样简单,说放就放,说收就收,正所谓“放权容易,收权难”。依笔者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难点主要有三: 其一来自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它们不愿意交回这一重要权力,因为,十几年来“自己作主”的老习惯想一下子改掉,手中握了十几年的重权想一朝收回,不是那么容易。同时,上交死刑核准权在一定意义上会影响地方利益,因为死刑核准权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和司法权地方化的一张“王牌”,失去这张“王牌”,地方保护政策和司法权地方化将大打折扣。 但这不应成为阻挡法治进步的障碍,司法机关服从法律是天职,严格遵守并执法法律是它们义不容辞的职责,既然法律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下级法院就没有任何理由截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体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都应为这个基本目标而努力,任何地方利益和部门私利都应在人权面前隐退。 其二来自公众观念和司法理念。尽管我国法律中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在中国人的潜意识当中,“杀人偿命”思想还根深蒂固,还有很深刻的“有罪推定”意识,对那些所谓“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人们往往先入为主,恨之入骨,法院未判道德先判、舆论先判、媒体先判,这使多数公众并不太关心犯罪分子到底该不该死,死刑判决该由谁最后下达。社会治安状况的不断恶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更加重了公众的这一思想观念。与此同时,“严打”却日益深入人心,其实这是不正常的。 其三来自物质准备方面。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困难,过去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近90%,一下子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中涉及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办案成本等多方面的现实压力可想而知。另外,目前存在三种收回方案:一是通过大量增加核准死刑的法官人数,由最高法院本部行使死刑核准权;二是在几大区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三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等。还有人建议采取三审终审制来解决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在收回方案上存在的许多分歧,也是一个难点。因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涉及最高法院的扩编、大幅增加经费,有的议案甚至涉及法律的修改问题,需由最高权力机关定夺。 尽管存在许多现实困难,但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确定为宪法原则,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变得日益迫切的前提下,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不仅是必然,而且宜早不宜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