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蛀虫频贪巨款 劣迹败露终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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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1:28 大江网-江西日报 |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张雪报道: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的独资公司———香港凯达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亮,为谋取私利,频频伸出贪婪之手。因涉案金额巨大,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张亮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凯达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持股75%。1997年10月20日后,凯达公司成为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的独资公司。张亮原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一名副处级干部,1992年6月至1997年10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1997年10月以后至1998年4月任公司代总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亮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共贪污人民币495万余元、美元20万元、港币189万元,索贿人民币40万元,挪用公款65万美元。1995年张亮与深圳大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结识,随后凯达公司与大禹公司签订了开证贸易协议书。1995年至1997年间,张亮采取在凯达公司不记账的办法,用传真、电话或当面交代的方式多次指令丁某,将本应支付给凯达公司的货款及开证费共计495万余元转入张亮指定的公司据为己有。1994年,在收购北京冰箱修配厂的过程中,张亮将189万港币据为己有。1996年,张亮为个人开办苏州富雅达公司,将20万美元直接转入其个人的公司用于经营。 1997年,因大禹公司一笔货款无法及时收回,丁某找到张亮要求帮忙。张亮答应后,与大禹公司签订了一份假协议,将大禹公司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嫁给凯达公司。此后,张亮先后两次向丁某索取贿赂共计40万元。此外,1998年2月,张亮为帮助朋友王某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未经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同意,擅自将65万美元公款以委托存款的形式汇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2003年1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亮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亮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大江网-江西日报) |